1、尽快与申请执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可使执行程序暂停或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2、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发现错误可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提出执行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积极寻找自身具备法定免责事由的证据,如不可抗力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5、关注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如申请听证、提供担保等。
法律依据:
具体法律规定根据不同的执行程序和权利有所不同,如在执行听证程序中,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在提供担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