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房产证上登记两人名字,其中一人擅自抵押房产的情况,作为不知情的共有人,要及时表明自己对该抵押行为不认可的态度,向抵押权人明确表示自己未同意该抵押,要求确认抵押行为无效。
(二)如果已经因该擅自抵押行为产生了纠纷,比如房产面临被不当处置等风险,共有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房产证、自己未同意抵押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向法院提起确认抵押无效之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在接受房产抵押时,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查看房产证上的登记情况,确认是否有多个共有人,并要求所有共有人都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等,避免因审查不严导致抵押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