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是9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有明确计算标准的,一般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同地区金额可能差异较大,有些地区两项补助金合计可达数万元。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以及用人单位应支付的项目,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