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继承人想要接受继承,在遗产处理前不需要做额外表示,只要未明确书面放弃即可。但在这个过程中,继承人应该积极参与遗产处理相关事务,例如配合清点遗产等,以表明自己接受继承的态度。
(二)若继承人对自己是否接受继承处于犹豫状态,一定要注意法律规定的期限,即在遗产处理前做出决定。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没有书面放弃继承的表示,就会被视为接受继承,之后就需要承担相应的继承责任,如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等。
(三)在涉及到可能存在争议的继承案件中,继承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如果继承人通过实际行动表明接受继承,像对遗产进行管理、修缮被继承人房产等行为的证据,这有助于在确定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