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工伤已经认定且有伤残等级评定结果的员工:
工伤保险基金应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待遇。企业要确保员工能顺利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取相应款项,积极协助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若员工伤残等级为五到十级,在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基金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企业要配合员工完成申请和领取流程;同时,企业自身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若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都要由企业来承担,企业应及时足额支付给员工。
(二)在企业买断工龄时:
工伤员工有权依法获取企业给予的经济补偿等权益,企业不能以员工有工伤为由剥夺其应得的经济补偿。企业应按照正常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并支付给工伤员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