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宅基地原拆原建申请时,要确保提交的材料完整且准确,比如身份证要在有效期内,原有宅基地证等材料也要确保没有缺失或者模糊不清的信息。如果材料有问题可能会导致审核不通过或者延误审核进程。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过程中,如果对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或者原拆原建条件等存在疑问,申请人可以积极配合补充材料或者提供解释说明。例如,若被质疑不符合村庄规划,申请人可以拿出关于村庄规划相关文件中对自己宅基地情况有利的解读内容来辅助审核。
(三)公示期间,申请人可以关注村民的反馈情况。如果有异议,要及时了解异议内容并积极应对。若异议不合理,可以依据事实和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解释清楚,以确保公示期顺利通过。
(四)在施工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比如在建设的面积、高度、朝向等方面都要符合规定,并且要选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材料,保证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经过专业培训,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五)建设完成申请验收时,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成果完全符合要求,如清理好施工现场,保证各项设施都按照规划建设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