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警强制当事人接受处理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 200 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2、当事人拒绝配合交警处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其违法行为。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3、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理构成妨碍公务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