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双方协商沟通阶段,要保持理性和冷静。可以邀请村里比较有威望、熟悉情况的长辈或者邻居来见证协商过程,这有助于增加协商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内容要详细、准确,明确双方宅基地的具体位置、四至边界等内容,并且双方都要签字确认,这样的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避免日后产生新的纠纷。
(二)当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时,要积极配合政府工作人员的调查工作。提供诸如宅基地的历史使用情况、之前是否有过类似纠纷的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乡镇政府在作出处理决定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当地的土地规划政策、双方提供的证据等,所以各方应确保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
(三)若提起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尤为重要。除了前面提到的土地使用证、四至边界的实际情况等证据,还可以收集能证明自己长期使用该宅基地的相关证据,例如水电费缴纳记录(如果有)等。这些证据能够帮助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情况,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