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医疗费用赔偿
若发生工伤事故,职工接受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只要是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那么这部分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都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所以职工在就医时,要注意选择符合相关目录和标准的医疗服务,保存好相关的医疗票据等凭证,以便后续顺利报销。
(二)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赔偿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所在单位应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向职工支付工资。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意味着职工受伤前的工资水平、奖金、津贴等各项福利都应保持不变。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但如果职工的伤情比较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相关部门确认后,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职工要注意与单位沟通确认停工留薪期的时长和工资支付情况,若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关于伤残津贴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
1. 伤残津贴方面,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津贴比例不同。一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若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将补足差额。职工要关注自己的伤残等级评定结果以及津贴发放情况,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方面,各级伤残标准也有所不同。比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等。职工应了解自己对应的伤残等级和应得的补助金数额,若有不符可及时提出异议。
(四)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
这两项补助金需要依据当地的具体规定以及职工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职工在了解当地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如伤残程度、就业能力等,与单位或相关部门协商确定补助金的具体数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等待遇,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同时根据不同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