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所在单位负责护理的情况:
单位需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标准,按月向工伤职工支付生活费(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这样能保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和权益,使其收入水平不受到工伤的影响。
(二)如果需要护理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的情况: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比如,若温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可获得的护理费就是5000×50% = 2500元。
2.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仍以上述月平均工资5000元为例,这类工伤职工每月可得护理费5000×40% = 2000元。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即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每月护理费为5000×30% = 1500元。
(三)确定具体金额的方法:
要确定具体的护理费金额,必须依据温州市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来计算。工伤职工或者其所在单位可以通过温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的官方渠道获取该数据。
(四)保障权益的流程:
工伤职工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流程。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重要环节,只有被认定为工伤,职工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则是确定职工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序,其鉴定结果会直接影响到护理费等相关待遇的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