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单纯的交通事故,且车辆检验、鉴定等工作已完成,无扣押必要的情况:
交警部门会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的一定工作日内放行车辆,这种情况下,有责任认定书就可以拿车。因为此时交通事故的相关调查、检验等工作已完成,车辆没有继续扣押的必要,交警会按程序放车。
(二)如果涉及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车辆可能会被扣押至违法状态消除,即便有责任认定书也不能马上拿车。这是因为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需要对违法状态进行处理,待违法情况得到解决,比如酒驾者完成相应处罚、无证驾驶者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等,才可能放行车辆。
(三)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且需要进行相关赔偿调解等工作:
车辆也可能暂不能被提取,需等调解结束等后续程序完成后才能拿车。因为在人员伤亡的事故中,赔偿调解等工作关系到受害者的权益保障,只有在这些后续程序完成后,才能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处理,此时才可以拿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