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在一般情形下归其本人,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且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
1. 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若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保障了出嫁女在土地承包方面的基本权益,使其不会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无端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
2. 特殊情况的权益保障。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只要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虽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同样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规定充分考虑到了这类女性可能面临的生活困境。
3. 新承包地取得后的调整。若出嫁女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新的承包地,原居住地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地,这也兼顾了土地资源分配的合理性。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土地承包政策的宣传解读,让出嫁女清楚自身权益。同时,在处理涉及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纠纷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