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N”,也就是经济补偿金时,要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关于“+3”,若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特定情形下,可能需支付额外补偿,如未依法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可能支付代通知金(不一定是3个月,结合实际定)。
(三)计算“N+3”赔偿,关键是准确确定工作年限与月工资标准,再按具体情况明确额外补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