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标准明确:在辽宁省,十级工伤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为计算基础,时长标准为8个月。这里所说的本人月工资具体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工资上限调整:要是工伤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那就不能按照实际工资计算,而是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来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三)工资下限调整: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此时要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四)支付条件及主体:该补助金是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这个特定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辽宁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十级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及支付等作出了上述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