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开发商是应予换房一次的,并且小户型换成大户型会方便一些,具体情况请与开发商商洽。 下面是通常开发商的换房限定供参考:
第一条:对于已签订预定书,尚未签订合同的,能够予以换房。
第二条:对于已签订合同,尚未解决合同预售登记和未解决按揭、公积金(重建借贷)借贷手续的,在通过公司审批手续后,能够予以换房。
第三条:对于已解决完毕合同预售登记,并全部付清房款或者解决完毕按揭或其它借贷手续的,不予换房。但对于以小换大(指合同额)的换房,能够视情况报公司特批,因注销预售登记而产生的花费全部由客户承受;如客户已解决借贷手续,银行借贷余额由客户自行还完,由此而产生的违约金和息金全部由客户承受。
第四条:对于已解决入住手续的,一律不予更换。
第五条:新换入房屋的价格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即如果现行单价低于原售单价,换入时执行原售单价;如果现行单价高于原售单价,换入时执行现行单价。
第六条:客户不能因换房延长付款时限,即仍需按第一次的预定书(合同)商定的时间履行付款职责。
第七条:客户换房次数原则上不得超出一次。
第八条:客户买下促销房、优惠房(或已经做过赔偿)的不得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