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其构成要件而言,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主观上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在本案中,原告高某某与徐某某为夫妻关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徐某某在高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赔偿协议,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徐某某代表丈夫高某某处理此事属于正常。作为被告的龚某某,有充分理由相信原告委托过徐某某处理赔偿事宜,从主观上来说是善意的,而且从形式和内容上来说该协议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第八条关于“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为“对于代签的赔偿协议的性质,多数人认为,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的以外,其它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代替别人去签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的特征:合法性、协商一致性、合同主体地位平等性、等价有偿性。
按《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没有委托,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