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形下:
在正常情况下,确实不建议在没有进行工伤认定时直接做伤残鉴定。因为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法定程序,是伤残鉴定的前置步骤。如果没有经过工伤认定就去做伤残鉴定,后续鉴定结果很可能不被认可。特别是在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等纠纷时,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通常会要求先完成工伤认定,再进行伤残鉴定。所以,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应当先进行工伤认定,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再依据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来评定伤残等级。
(二)特殊情形下:
当存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且该纠纷属于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的一般民事侵权情况时,可以依据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比如在工作场所外,因他人的过错行为导致自身受伤,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就可以按照人身损害的相关标准进行伤残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表明工伤认定是有明确法定程序的,是后续工伤伤残鉴定及相关待遇赔偿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