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分借款性质时,若为女方个人借款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法定情形,通常可认定为女方个人债务。比如女方在婚后为自己购买昂贵的个人奢侈品,且该奢侈品仅用于其个人使用,未对夫妻共同生活产生实际益处,这种情况下借款一般属于女方个人债务。
(二)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审查债务时会着重关注形成时间和用途等因素。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能证实是女方为个人事务向娘家借的钱,像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或是纯粹用于个人消费,如独自外出旅游的花费等,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女方自己偿还。
(三)若女方主张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例如用于日常的家庭开支,如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或者是用于经营家庭生意,那此借款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四)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像借款协议(明确借款双方、金额、用途等内容的书面协议)、资金流向(借款的资金具体去向的相关凭证)、用途说明(对借款用途的详细解释和证明材料)等,综合判断债务性质及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