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都会使合同发生溯及即往的效力,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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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发生原因来看,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撤销原因主要包括两类,即重误解和显失公平,而实际上,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均应属于可撤消合同的范围。一般来说,可撤消原因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但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或协商同意。合同撤销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都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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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适用范围上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以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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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消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促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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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发生效力来看,合同的撤销要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若有合同解除虽原则上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对于某些特殊合同,当事人诺有特别约定,则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与撤回也不同的。所谓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尚未生效之前,表意人实施的阻意思表示生效的行为。它与解除的区别主要是:撤回仅适用于意思表示,不适用于合同;而合同解除则在合同生效以后发生,目的在于消灭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撤回主要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决定,法律不作任何限制;而法律对于合同解除则规定了一定的原因。
以上就是对解除合同撤销合同一事不再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