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其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就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职工应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等凭证,以便顺利申请报销。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在停工留薪期内,所在单位要按月支付工资,且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职工要及时向单位说明自己的停工留薪需求和期限,单位也应按照规定执行。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工伤职工有住院情况,可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在住院期间要配合医院的相关安排,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后,相关的交通食宿费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要提前做好相关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五)辅助器具费:若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辅助器具,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费用。职工应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申请辅助器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