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事故处理未完结时,车辆一般不能提走。因为在交通事故中,车辆有可能作为重要证据被依法扣押,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后续调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比如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等,同时也是为了后续的理赔等相关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二)若要提走车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是事故责任已经明确,各方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划分等没有争议;二是相关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涉及到的经济赔偿、损失补偿等问题都已经协商好;或者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并且满足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交警部门才会准许将车辆提走。
(三)如果对方对事故处理存在异议,比如对责任划分不满意,或者双方还在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车辆可能会被继续扣押。
(四)要确定车辆是否可以提出来,需要结合具体的事故情况以及当前的处理进度来判断。如果自己不确定,最好的做法是向当地交警部门咨询,他们对具体案件情况比较了解,能够给出准确的答复;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以从法律专业角度提供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