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赔偿金额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要明确“本人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比如,某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是5000元,那么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是5000×7 = 35000元。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同地区数额会有所差异,主要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医疗及就业权益。比如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这两项补助金的标准可能相对较高;而在经济发展一般的地区,标准可能会低一些。工伤职工需要关注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来确定能获得的赔偿数额。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例如,某职工月工资6000元,在停工留薪期3个月内,单位每月仍需支付6000元工资。
(四)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费用:
这些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情况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比如职工因工伤住院花费医疗费2万元,这笔费用就会根据具体情况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来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