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继续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签署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继续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签署合同这是实际上的无权代表行为,就是已经丧失代表公司做出法律行为的权利,仍然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如果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另一方)为善意(就是有理由相信对方有权限签订该合同)的话,一般这个合同就会认定为有效,可以参照法条如下:
2、民法通则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3、合同法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4、合同法50条,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综上,如果相对人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已经丧失权限,该合同有效,反之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