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医疗费用赔偿:未达到伤残等级时,工伤保险会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赔偿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来计算,但前提是这些费用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也就是说,只有在规定目录和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才会予以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这部分费用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不同地区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参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根据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报销。这里强调“合理费用”,就是说产生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要符合正常的出行和住宿消费水准,不能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高额支出。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辅助器具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即使未达到伤残等级,如果工伤治疗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也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来支付相应费用。
(五)生活护理费:对于生活不能自理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情况,工伤保险会支付生活护理费。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保障了职工在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和经济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