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进行异地签约,一方先在合同书或者确认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再将合同书或者确认书寄给另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最终完成签约过程。在此过程中,一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并未达成合意,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既符合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也符合长期以来的审判实践。1986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指出:“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该批复与本条解释的规定精神完全一致。以上为合同签订地如何确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