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
一般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是遇到特殊情况,比如事故现场需要进一步调查、职工伤情复杂需要持续诊断等,经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获得同意后,申请的时间限制可以适当延长一些。
(二)对于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情况:
工伤职工本人、他的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样可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至于因为单位的疏忽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三)关于期限的重要性:
上述提到的这些期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很可能会出现工伤认定申请不被受理的情况。就算受理了,后续可能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比如证据难以收集、相关部门调查难度增加等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