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你的十四个月劳动合同试用期问题的解答
解答如下:
第
一、一年的劳动合同两个月的试用期是合理的,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
二、单位以表现不佳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是不合理的,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公司认为你试用期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但公司约定2次试用期,属于变相不给你正式期的工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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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是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单位即可辞职,正式期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