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误工时间:
通常要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来明确误工时间。要是受害人因为受伤导致残疾,并且存在持续误工的情况,那么误工时间能够计算到定残日的前一天。比如,某人受伤后一直无法正常工作,直到定残日确定,那从受伤到定残日前一天这段时间都算误工时间。
(二)计算收入状况下的误工费:
1. 有固定收入:
如果母亲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要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举例说明,母亲每月工资是5000元,因受伤误工后,实际收入减少了多少,误工费就按这个减少的金额来计算。比如当月只拿到3000元工资,那当月误工费就是2000元。
2. 无固定收入:
若母亲没有固定收入,那就按照她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比如母亲从事零散的手工活,收入不稳定,就需要计算最近三年做手工活收入的平均值作为计算误工费的依据。
要是不能拿出证据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就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例如母亲从事家政服务,但无法证明最近三年收入,那就参照当地家政服务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