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工程款优先权范围为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含间接费用,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不得对抗已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
法律解析:
1. 工程款优先权范围限定于承包人建设工程中的实际支出费用,像建筑工人工资和建筑材料款等。这些是工程得以建成的必要成本投入,所以被纳入优先权范围。而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属于间接费用,不包含在内,因为这并非直接用于工程建设。
2. 工程款优先权在债权受偿顺序上优先于普通债权。这是为了保障承包人权益,毕竟承包人投入了人力、物力等资源建设工程。然而,对于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不得对抗。这是考虑到买受人的居住权益等特殊情况。如果您对工程款优先权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