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医疗期内及一至六级伤残情况
对于出过工伤的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或者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单位通常是不能辞退的。在工伤医疗期内,员工有停工留薪的待遇,这个时候单位要是辞退员工,那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单位得保留和员工的劳动关系,让员工退出工作岗位,然后员工可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要是员工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单位同样不能随便辞退员工,只有经员工自己提出,双方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二)七至十级伤残情况
要是员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当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是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单位是可以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不过不管是哪种情况,单位都得按照法律规定给员工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比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