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
对于小伤的误工时间,要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毕竟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根据伤情能给出相对科学合理的休息建议时间,这个时间就是确定误工时间的关键依据。比如一些轻微擦伤,医疗机构根据恢复情况建议休息3天,那这3天就是误工时间。
(二)关于误工费计算中收入状况的考量
1. 有固定收入的情况
当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时,误工费要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就像前面举例的,每月工资5000元,因小伤误工3天,按照每月30天计算,误工费就是5000÷30×3 = 500元。这种计算方式能准确反映出受害人因为受伤误工而实际损失的收入。
2. 无固定收入的情况
首先,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那就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比如一个自由职业者,近三年平均每月收入6000元,误工5天(假设每月30天),则误工费为6000÷30×5 = 1000元。
其次,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就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例如一个临时工受伤,无法证明近三年收入,而其从事的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是4500元,误工4天(假设每月30天),误工费就是4500÷30×4 = 600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