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工伤保险费用缴纳:
工伤保险费用确实是由用人单位来缴纳,职工不需要缴纳。这是为了保障职工在遭受工伤时能有相应的经济支持和保障,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工伤保险基金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
(二)工伤事故费用支付情况:
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只要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像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一系列费用,主要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能让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治和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的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职工又发生了工伤事故,那么就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要是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行支付相关费用,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之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利向用人单位追偿这笔费用,以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