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男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给女方钱买房,且能证明此款项属于彩礼性质:
1. 若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用于买房的钱,因为这种情况下,彩礼给付的目的未实现。
2. 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男方也有权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包含买房的钱。毕竟结婚共同生活是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共同生活,彩礼返还具有合理性。
3. 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男方同样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这里的生活困难一般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二)若男方给钱时没有特殊约定,只是单纯的赠与行为,且房产已登记在女方名下:
1. 一般情况下,男方不能要回购房款,因为赠与行为在完成交付或登记后通常不可撤销。
2. 但若女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男方真实意愿给钱买房的情形,男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撤销赠与并要求女方返还购房款。
法律依据: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