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在工作时间内,于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要确定是否符合此条件,需明确具体的工作时间范围,一般以单位规定的正常上班时段为准。工作场所通常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区域,包括单位的办公场地、生产车间等。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是伤害是由于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工作职责而直接导致的,比如操作机器是工作任务一部分,在此过程中受伤就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二)对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预备性工作是为正式开展工作做准备的相关活动,像准备设备、整理工具等;收尾性工作则是完成工作后的清理、整理等后续活动。职工在进行这些活动时受伤,只要是在合理的时间和场所范围内,通常可认定为工伤。例如,下班后在车间收拾工具时不小心受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这里强调的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伤害,比如保安在值班时为了维护单位秩序与不法分子发生冲突而受伤,这种情况下就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四)“患职业病的”:
职工需要有相关的职业病诊断证明,证明所患疾病是由于长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比如长期在粉尘环境下工作导致的尘肺病,经专业机构诊断后,可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职工因单位安排外出工作,在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与工作有直接关联,比如出差途中因洽谈业务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或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失踪,都可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的路线应是合理的路线,包括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必须经过的道路。同时,需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材料,明确职工在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