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工留薪期的时长规定:
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要是职工的伤情比较严重或者存在特殊情况,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不过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
(二)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时间:
从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然后暂停工作开始接受工伤医疗的那一天起算,一直到职工的伤残等级评定出来,或者经过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的时候为止。
(三)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职工所在的单位按照月份来支付工资。
(四)停工留薪期结束后的待遇变化:
一旦职工的伤残等级评定完成,就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了,而是开始享受伤残待遇等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