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婚前男方给女方的钱属于彩礼性质:
1. 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离婚时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比如两人只是按照民间习俗办了酒席,但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这种情况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2. 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没有共同生活,离婚时男方也能请求女方返还彩礼。例如登记结婚后,男方因为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女方在本地,两人几乎没有共同居住生活过,此时男方可要求返还彩礼。
3. 要是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男方同样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例如男方为了凑齐彩礼,四处举债,婚后生活陷入困境,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二)如果婚前男方给女方的钱是赠予性质:
1. 若男方明确表示是赠予女方个人用于日常生活消费,比如给女方钱用于购买日常的生活用品、食品等,一般不需要返还,这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不必归还男方。
2. 当男方赠予女方钱是用于购置个人物品,例如赠予女方用于购买衣服、化妆品等,这也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必归还男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