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
1. 自书遗嘱:遗嘱人必须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写或打印后签字确认。书写完成后,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明确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这样做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体现,且能通过签名和日期确定遗嘱的形成时间和真实性。
2. 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要如实记录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写完后,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见证人的存在是为了防止遗嘱被伪造或篡改,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还有其他形式的遗嘱,如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等。
(二)关于遗嘱的实质要件:
1. 遗嘱人立遗嘱时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要能够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行为,明白立遗嘱的后果,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例如,不能是精神病人或者智力障碍者在发病期间立遗嘱,否则遗嘱无效。
2.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是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下所立的遗嘱。比如,有人威胁遗嘱人,如果不按照他的要求立遗嘱,就对遗嘱人及其家人进行伤害,这种情况下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3. 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如果遗嘱人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那么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例如,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另一方的份额,遗嘱人无权单独处分。
(三)关于遗嘱纠纷及认证程序:
在实践中,一旦发生遗嘱纠纷,遗嘱知晓人等相关人员可能需要参与到遗嘱的认证等法律程序中来。这是为了查明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确定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或相关机构的调查,提供自己所知道的与遗嘱有关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否则处分无效。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