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诉讼中,通常公公婆婆不能作为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这是因为离婚诉讼主要是解决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及相关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当事人一般限定为夫妻双方。
(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申请公公婆婆出庭作证。比如当涉及到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家庭关系等相关事实时,若公公婆婆能够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像家庭财产的出资情况等,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他们作为证人出庭。需要注意的是,他们并非离婚诉讼的必要当事人,其出庭主要是辅助法庭查明特定事实情况。
(三)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会考量他们出庭的必要性,也就是看他们的证言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是否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还会审查证言的关联性,即证言与案件所争议的事实是否存在联系;以及证言的真实性,判断其陈述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最终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允许他们出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