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庭传票无法成功送达给被告时,我们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处理。具体来说,就是在法院的公告栏以及各类报纸等媒体上刊登相关的公告,以此来向被告告知关于诉讼的各项事宜。从公告正式发出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历经六十天的时间后,就视同已经完成了送达的程序。不过要特别留意的是,公告送达这种方式只适用于受送达人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或者通过其他常规的送达方式都无法实现送达的情形。
在公告送达的这个期间内,诉讼程序并不会因此而停滞,依然会按照正常的节奏向前推进。倘若被告在公告期结束之后仍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那么法院将会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以及作出判决。
总而言之,公告送达是针对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这一问题而设立的一种法定方式,在运用这一方式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合法与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