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呀,离婚之后呢,男方不给孩子探望,这可不能成为减少抚养费的缘由哦。
探望权呢,那可是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那一方的法定权利呀,可不能因为一方没履行探望的义务,就把他的这个权利给剥夺啦。而抚养费的给付呢,那是基于对孩子的抚养责任呀,和探望权没啥直接的关联呢。
要是男方拒绝探望孩子啦,女方可以通过好好商量或者去打官司的方式,让男方履行探望的义务哟。要是双方咋都没法在探望问题上达成一致呢,女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让法院强制男方去行使探望权呢。
说到抚养费呀,如果男方确实遇到了经济上很困难之类的特殊情况呢,女方是可以和男方商量着,适当地调整一下抚养费的数额哒,但得有合理的根据,而且得经过双方同意或者法院判决才行呢。
总之呢,绝对不能把男方不给探望孩子这件事,当作减少抚养费的正当理由呀,得把探望权和抚养费这两个问题分开来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