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顺序。法律对于近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设有一定顺序。对于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姐为第二顺序,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第三顺序。对于精神病人,其配偶为第一顺序,父母为第二顺序,成年子女为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为第四顺序,关系密切 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第五顺序。
根据《民法通则》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护人: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6、没有以上监护人的,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