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投诉产生的根源在于相关法律在消费领域的制度设计上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和“奖励举报”制度。具体来讲职业打假行政复议补正材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退一赔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退一赔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条第二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即“奖励举报”。法律确立“惩罚性赔偿”和“奖励举报”制度的初衷是意在加强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保护。但也正是“惩罚性赔偿”和“奖励举报”制度催生了职业投诉行为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