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某某某的委托和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某某某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为其辩护。庭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有关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某某某,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和审理,现已对本案有了深刻的了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某有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与主要事实不符。
(一)被告人某某某虽然主观上存在过失,但是未达到玩忽职守罪犯罪构成所要求的过失程度,只能说是工作上存在一定的失误。
1、从被告人某某某主观上看虽然存在疏忽大意,但由于没有直接参与大项目征地动迁的工作经历,没有征地拆迁工作经验,尤其是大型养殖企业的拆迁工作,特别是种鸡等活物的认定及核量工作,属实没有具体操作实施过,种鸡核量认定是一项具有特殊性的专业工作,不具备专业知识,根本无法核实,无法预见。
2、从被告人某某某主观上看虽然存在过于自信,但是由于相信市、区两级指挥部作出的会议决定由动监局做专业的具有公信力的损失认定报告,由此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3、指挥部验工计价文件遇到特殊的问题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和指导性,由于工作制度不完善、管理存在漏洞造成的一定后果不能归责于执行制度的具体工作人员。因此,从以上事实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来看,被告人某某某行为只能算是工作上存在一定的失误,而不至于达到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程度。
(二)从职务和职责范围结合其履行实际工作职责情况来看,被告人某某某在其工作范围内适当地履行了工作职责。
1、某区验工计价小组某某某和被告人某某某曾与县区指挥部相关人员到现场,但是由于该场的负责人不在,保安不允许进场开展核量等工作。
2、市、区指挥部交由动监局来进行专业的鉴别,且动监局和街道办事处在核量时,被告人某某某事先未得到任何通知,等到履行验工计价手续拿到相关材料时,养鸡场现场已经拆除。
3、被告人某某某在无法到现场核实的情况下,只能对认定报告的完整性和金额进行审核,但是当时被告人某某某口头对工作程序提出了异议,迫于当时拆迁工作的特殊背景还是完成了签字工作。
4、动监局出具的损失认定报告,经过区指挥部请示市指挥部同意的前提下,被告人某某某才完成的签字工作。
二、被告人某某某的签字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1、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否则,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失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本案中,以下因素才是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根本原因:
(1)被拆迁户的诈骗行为;
(2)动监局相关人员的渎职行为;
(3)最关键的因素是,卷宗沈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补的企业评估报告。被告人某某某当时签字时并没有该评估报告,只有动监局的专业部门的损失认定报告,驻区验工计价组把报告报给市指挥部,指挥部不同意,已经避免了国家财产的损失,但是区指挥部相关工作人员在未知会被告人某某某的情况下,私自找到沈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按照其要求出具虚假报告,时间倒签,这是最终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的根本原因。
三、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具有阻却责任的事由。
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是这样阐述的,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如何,这就是期待可能性问题。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此项拆迁工作,被告人某某某在政府部门作出公信力的认定报告和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信任情况下完成的签字工作,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存在阻却责任事由,不应负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某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卷宗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某某某在得到传唤通知后,能够主动到案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五、 其他情节。
1、被告人某某某到案后,虽然有种种理由能够为自己辩解,但是也如实陈述了自已实施行为,真诚的悔过,同时有利于侦察机关客观公正地查明本案的案件事实。对自己的过失行为也表示深深的自责和忏悔,具有较好的认错态度。
4、被告人某某某较年轻,刚刚结婚生子,孩子小,需要照顾,为了能够让该同志更好的、更安心的继续工作,要充分的保障该同志的家庭生活稳定。
鉴于上述事实及本案的特殊情节,本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核查本案事实的前提下,正确区分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对照我国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
以上玩忽职守免予刑事处罚辩护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