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玩忽职守罪怎么辩解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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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方法是先准确的找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理由,辩护人在前期调查和准备的过程当中不能忽略了一些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另外就是建立在了解了案情的基础上一定要敢于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但不能随意乱辩。
对于玩忽职守罪怎么辩解

一、对于玩忽职守罪怎么辩解?

1、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1、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2、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3、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辩护人范围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其实,所有刑事犯罪活动的辩护工作,只有具体到案情上才能给出针对性的分析,不要说每一起玩忽职守案件的表现形式不一样,即便是同样的一起玩忽职守案件,让两个不同的律师进行辩护,可能就会提出两种不同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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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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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表弟是监狱的工作人员,表弟在和他的朋友喝醉了酒之后导致了监狱的犯罪人逃跑了,表弟构成了玩忽职守罪,表弟玩忽职守律师辩护思路是什么样子的呢
[律师回复]
一、有关犯罪主体身份的证据 如果被告人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身份主体自然没有问题。而被告人如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则要重点看:
1、被告人所在机关、组织的性质,是国家机关还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2、被告人在上述机关或组织中是否从事公务,也就是与其职权相关的对公共事务的监督管理等活动。 针对上述两个方面,辩护律师要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原单位所属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其职务的说明、关于被告人职责范围的规章制度、文件、记录、被告人任职文件等材料中发现问题,有时侦查人员并不一定将上述材料收集全面,那么律师可以亲自调查,直接契入关键问题,确定是否作无罪辩护。
二、有关玩忽职守责任认定及责任大小的证据 这些证据关乎到一案数人中谁应当负刑事责任和责任大小的问题,是审判机关准确定案的首要环节,律师当然不能忽视。 如果某被告人是直接主管、管理某项公共事务,而他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损失发生,那么他属于直接责任人。一个事件中,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是一人或多人,即使都要对损害结果负刑事责任,也要通过他们的行为在结果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不同的责任。明白了这点,有利于律师作罪轻辩护。当然,如果某被告人是间接责任人,那么直接作无罪辩护。
三、与被告人犯罪主观心理状态有关的证据 玩忽职守案件的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但也有的案件是基于间接故意而实施玩忽职守行为。办案人员对于这种心理状态下的动机、原因、行为、表现,多数是通过审查被告人的供述来分析判断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责任还是不正确履行责任。所以律师要尽可能多的与被告人谈话,从中捕捉到他对发生重大损失这一结果是否有预见、是否过于自信、还是放任的间接故意。除此之外,办案人员也会将被害人陈述、知情人、上级领导、同事的证言,记载被告人表现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作为证据,这些材料当然也是律师审查的重点。 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无论是办案人员还是辩护律师都要确定被告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这关系到对被告人是否严重不负责的认定。办案人员要获取的是被告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证据,包括法律、法规、制度、责任书等书证,还有上级领导、同事的证言等,用以确认被告人严重不负责的行为表现。辩护律师则要通过这些证据材料分析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为罪轻辩护作准备。
四、与证明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 渎职类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在查明案件事实时始终围绕被告人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 有关被告人在发案的具体事件中所担负的工作内容、事项、责任、案发的起因、经过、对造成损失应否预见、是否预见、被告人工作是否严重不负责,是否有应当履行而未能履行的职责,有无徇私情形,确认被告人是以作为方式还是不作为方式实施犯罪,后果如何,危害结果发生后被告人态度如何,是否悔罪、积极挽回损失还是漠然处之等等,都离不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询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通过当庭询问向法庭提出自己对案发原因、经过、危害结果、被告人的表现、所起的作用、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等发表辩护意见。 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办案人员在犯罪现场取得的物证、书证、堪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办案过程中的鉴定结论都能证明犯罪事实,只需在法庭出示和说明即可。而辩护律师则要将这些有形的证据与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结合使用。
五、关于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密切的证据 办案人员仅搜集犯罪事实的证据还不够,须进一步证明犯罪事实与玩忽职守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对前面一系列证据的综合运用,尽管在各案中侧重点不同,但都不会偏离被告人职责权限范围。如果控方出示的有关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很扎实,那么在庭审时无需大篇幅论证因果关系,而辩护人也应调整思路以被告人坦白、认罪、悔罪、自首等情节争取量刑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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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玩忽职守罪是故意吗?
对于玩忽职守罪一般不属于故意犯罪,而认定为过失行为,当事人主观上并不能预料因玩忽职守行为而导致的后果,具体情况下是由于疏忽大意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是故意行为,那么就不属于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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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行为属于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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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玩忽职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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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玩忽职守罪判刑几年?
对于玩忽职守罪判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必须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刑事责任,另外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可以按照严重的情节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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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父涉嫌了玩忽职守罪了,让很多同事都有意见,而且还被人给曝光了,现在已经要被判刑的,玩忽职守罪可判几年?
[律师回复] 玩忽职守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贿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两罪并罚的话,最高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低处拘役
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的一个单位领导因为和员工有冲突就利用职位权利开除员工,现在让告了,准备开庭,我现在想要帮忙问一下玩忽职守罪辩护要点,辩护词主要内容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玩忽职守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与一审诉讼。接受委托后,为认真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查阅、复制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事实有了清楚、全面的认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案发当天的经过是:2010年11月28日14时31分,红星公安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其辖区天安家园1号楼2单元102室有家庭暴力。当日值班副所长×××立即组织警力于14时37分到达现场。经了解情况后得知,实施家庭暴力的张××系报警人李××的前夫。李××的脸部、头部、身体受伤。办案民警当场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将实施家庭暴力的张××以及受害人李××、在场证人孙××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当时张××处于醉酒状态,在派出所没有醒酒室的情况下×××指派曲××、袁××在治安办公安看管醒酒,但张××情绪激动,遂决定将其带到候问室醒酒。在对张××系进行随身物品检查后,将其送入侯问室内。同时×××让协警袁××告知监控室的监控员于××、刘××对张××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当×××在对李××作询问笔录时,候问室内着火,张××在火灾事故中死亡。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由于×××没有按照辽宁省公安厅规范要求使用候问室,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最终造成候问室内被
1
关押人员张××死亡。
对此,辩护人认为,正如起诉认定的事实即实施家庭暴力的张××处于醉酒状态,值班班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五条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之规定,决定对张××约束酒醒。红星派出所的客观条件是没有醒酒室,在治安办公室无法控制的情况下故决定将张××送入候问室约束酒醒,也就是说张××被送入候问室的目的是为约束酒醒。那么此时使用候问室,是应该遵守辽宁省公安厅(2010)256号中使用候问室的规定还是按照关于醉酒的人进行约束酒醒的规定呢?辩护人认为:在无醒酒室而又需要采取即时措施进行醒酒时,借用候问室来约束醒酒,应该遵守约束醒酒的规定,而不是候问室的规定。候问室使用的规定适用符合四种情形之一的人员,而张××只是一个醉酒的人,因此对其不需要由两名正式警察看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地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
在实务中如何执行对醉酒人保护性约束的审批、执行即采取何种手段约束、遵循何种程序、在何种地点以及在约束约束过程中出现突
发情况如何处理等,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上述37条作为醉酒人约束酒醒的唯一规定条款,缺少具体操作性。
那么,×××在决定对张××约束酒醒的过程中是否有符合相关规定呢?我们看到×××在将张××从治安室送进候问室时检查了随身衣物,同时×××让协警袁××告知监控室的监控员于××、刘××对张××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监控的目的是对张××醒酒过程的一种监护,对于其在醒酒过程中异常情况的监控和掌握,以保护其人身安全。那么×××在约束酒醒的过程中已经做到注意义务,做到认真负责,没有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我们再来看一下,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过失构成,即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因此,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不作为。玩忽职守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并且其玩忽职守行为与上述后果的发生有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看一下×××的行为:11月28日当天下午,从接警到现场,只用了6分钟时间;发现张××与李××的离婚关系时,且不能当场调
解时能够提高警惕,带回处理;在张××醉酒不能控制的情况下,搜身后先后从治安办公室、带到候问室并安排人员进行动态时时监护,协警袁××、监控室人员于××、刘××笔录中均有证实。至此,没有证据证明×××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那么为什么还会发生火灾导致张××死亡呢?
最后,我们分析一下张××的死亡原因。
首先按照(2010)256号文件,候问室内的软包装要采用阻燃材料,失火的候问室未按规定使用阻燃材料。
第二:从监控视频中,我们能够看到,有身影出现在案发现场,而正是这个看不清清正面部的身影递给张××打火机,这个身影的出现改变了整个事件的发展。张××用打火机点燃香烟后,开始反复用打火机点火,直到燃烧。
上述情况,正常情况下都是应该在监控室监控范围内。因此本案发生的最重要直接的原因是监控室工作人员的失职。协警袁××、监控室人员于××、刘××笔录中均有证实及承认×××交待要看管候问室内的张××,并且袁××在通知于××、刘××注意监控时,还将电脑的屏幕最大化。根据鱼口市公安局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制度规定,“当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报、打私人聊天电话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生的规定”以及鱼口市公安局监控中心警情处置规范“视频监控员对监控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做到定岗、定人、定责。监控情况必须做好记录….监控员在接到报警或上级指令后,应立即利用监控系统进行画面切换、定位…监控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值
班领导”,以上,于××、刘××没有按规定履行职责。没有发现候问室内的有人送打火机、没有发现张××在室内吸烟、没有监控到张××用打火机点燃的行为,更没有依据规定将上述异常情况报告值班领导,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于××、刘××应当属于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员。
综上,张××的死亡是多因一果所致。
审判长、审判员,相信我们所有人与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的×××一样,心情沉重,不希望更不愿意这样事情发生。尤其是作为当天值班领导的×××,我们能够理解他内心的自责与内疚。但是自责与内疚并不是意味着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从警工作十年来,×××因工作表现突出,多次受到表彰奖励,面对×××的审判,我们的心情更加沉重。公安民警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最要的防线,而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人肯合议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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