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况: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这时候,受害者需要提供像工资单、收入流水这类相关证据,以此证明自己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比如,某个上班族因交通事故请假一个月,那他需要拿出单位的工资单以及银行的收入流水,显示出这个月相比正常上班收入减少了多少,这减少的部分就是计算误工费的依据。
(二)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情况:
1. 若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
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误工费。例如,一个自由职业者,平时收入不太固定,但他保留了近三年的工作合同、收入记录等,能够算出这三年平均每月或者每年的收入,那么在计算误工费时就按照这个平均收入来算。
2. 若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比如,一个打零工的人没办法证明最近三年收入,他从事的工作类似建筑行业,那就参照深圳当地建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确定他的误工费。
(三)关于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比如,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上写明患者需要休息两周,那这两周就是误工时间。如果涉及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例如,某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严重,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还未痊愈且有伤残情况,从受伤到定残日之间这段持续误工的时间都要计算在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