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医疗费
如果工伤鉴定不够级,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只要是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职工在就医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等凭证,以便后续顺利申请报销。
(二)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
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了解当地具体的标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三)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会改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要明确停工留薪期的时长,一般是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规定来确定。同时,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停工留薪期的相关材料,比如病历、休假证明等,防止单位少发或者不发工资。
(四)关于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要是单位没有派人护理,职工可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单位主张护理费。职工可以通过提供医院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等材料,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护理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