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男方在婚前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全款购买房屋,且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这种情况明确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该房屋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要是男方婚前购房,只是支付了部分款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那么,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这部分权益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时,一般会根据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