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责任: (一)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 (二)凡用于工程(包括特殊情况下由甲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甲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 (三)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派驻代表应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单24小时之内进行检查。 (四)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派驻代表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派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和有关部门,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甲方,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甲方、建筑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并经签证后实施。 十二、工程验收:按审定的施工图纸会审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以及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隐蔽部分与工程验收,由乙方通知甲方在现场验收,并双方签字认可。 十三、工期逾期处罚:如果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每逾期一天按造价的0.5%罚款。 十四、工程保修期限: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一年。 十五、合同有效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付清工程费,保修期满即失效。 十六、其它未尽事宜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叁份,乙方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