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行为(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产生、变更、终止)的权利。
1、形成权是形成法律关系的权利。行使形成权,要通知相对人,但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同意,不影响形成权行使所发生的效力。例如:
①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如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使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发生效力;
②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如行使选择权,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③使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如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属于形成权的主要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2、形成权不同于支配权,支配权是支配物的权利,形成权是形成法律关系的权限。
3、形成权不同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相对人为特定的行为,形成权本身只是一个权限(一种可能性),形成权行使后,依据形成的法律关系,可以产生债权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但这种请求权,已经不是形成权本身的内容。如合同撤销权是形成权,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合同之债消灭,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法定之债。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 58条的规定,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就是请求权的体现。
催告权是行使请求权的一种权能,是指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力未定的事由后,将效力未定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追认权人于法定期限内予以确认的权利。该相对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自然不属于形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