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的合同相对人有催告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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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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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效力未定的合同相对人有催告权吗,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原则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效力未定的合同相对人有催告权吗?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相对人有催告权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对人是有催告权的,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原则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

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

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

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

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

所以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一种合同,如果相对人追认的,合同就会生效,不追认的合同就无效,且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有没有催告权。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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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的合同相对人有催告权吗?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效力未定的合同相对人有催告权,且相关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并且要求其在一个月以内进行追认,若是法定代理人不做任何表示的,就被视为拒绝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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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 最近我的弟弟因为合同的事。一直在烦恼着 所以我想他咨询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是不是形成权
[律师回复]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行为(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产生、变更、终止)的权利。
1、形成权是形成法律关系的权利。行使形成权,要通知相对人,但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同意,不影响形成权行使所发生的效力。例如:
①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如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使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发生效力;
②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如行使选择权,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③使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如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属于形成权的主要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2、形成权不同于支配权,支配权是支配物的权利,形成权是形成法律关系的权限。
3、形成权不同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相对人为特定的行为,形成权本身只是一个权限(一种可能性),形成权行使后,依据形成的法律关系,可以产生债权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但这种请求权,已经不是形成权本身的内容。如合同撤销权是形成权,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合同之债消灭,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法定之债。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 58条的规定,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就是请求权的体现。
催告权是行使请求权的一种权能,是指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力未定的事由后,将效力未定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追认权人于法定期限内予以确认的权利。该相对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自然不属于形成权。
公示催告时, 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效力
[律师回复]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效力如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绝对无效,即使背书连续,持票人也不能因善意取得而取得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1、公示催告程序的开始必须基于权利人的申请,在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批准其申请并作出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以持有人持有的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为条件,而对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申请,则以利害关系人去向不明,需要认定有关情况为前提。 3、公示催告的申请权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或权利人行使。所谓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权利人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票据的持有或对事项的占有是合法的。 第二,票据或事项是在他手中丧失或情况不明的,即他是票据或其他事项丧失的最后持有人、占有人,仅对票据或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无权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可在两种情况上适用: 第一,按照规定可以依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申请人向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第二,其他事项丧失,持有人或占有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以有关法律有无规定为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是指票据以外的其他证券,如指示证券、提单、仓单、公司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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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是否具有催告权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是否具有催告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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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效力
[律师回复]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效力如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绝对无效,即使背书连续,持票人也不能因善意取得而取得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1、公示催告程序的开始必须基于权利人的申请,在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批准其申请并作出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以持有人持有的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为条件,而对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申请,则以利害关系人去向不明,需要认定有关情况为前提。 3、公示催告的申请权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或权利人行使。所谓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权利人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票据的持有或对事项的占有是合法的。 第二,票据或事项是在他手中丧失或情况不明的,即他是票据或其他事项丧失的最后持有人、占有人,仅对票据或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无权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可在两种情况上适用: 第一,按照规定可以依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申请人向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第二,其他事项丧失,持有人或占有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以有关法律有无规定为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是指票据以外的其他证券,如指示证券、提单、仓单、公司股票等。
公示催告后的转让汇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3、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主张权利时应向出示票据,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人民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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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是不是形成权?
不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行为(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产生、变更、终止)的权利。1、形成权是形成法律关系的权利。行使形成权,要通知相对人,但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同意,不影响形成权行使所发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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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汇票催告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汇票是否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3、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主张权利时应向出示票据,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人民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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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效力怎样
[律师回复]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效力如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绝对无效,即使背书连续,持票人也不能因善意取得而取得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1、公示催告程序的开始必须基于权利人的申请,在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批准其申请并作出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以持有人持有的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为条件,而对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申请,则以利害关系人去向不明,需要认定有关情况为前提。
3、公示催告的申请权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或权利人行使。所谓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权利人具备两个条件:

一,票据的持有或对事项的占有是合法的。

二,票据或事项是在他手中丧失或情况不明的,即他是票据或其他事项丧失的最后持有人、占有人,仅对票据或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无权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可在两种情况上适用:

一,按照规定可以依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申请人向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二,其他事项丧失,持有人或占有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以有关法律有无规定为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是指票据以外的其他证券,如指示证券、提单、仓单、公司股票等。
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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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效力能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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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1、公示催告程序的开始必须基于权利人的申请,在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批准其申请并作出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以持有人持有的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为条件,而对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申请,则以利害关系人去向不明,需要认定有关情况为前提。
3、公示催告的申请权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或权利人行使。所谓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权利人具备两个条件:

一,票据的持有或对事项的占有是合法的。

二,票据或事项是在他手中丧失或情况不明的,即他是票据或其他事项丧失的最后持有人、占有人,仅对票据或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无权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可在两种情况上适用:

一,按照规定可以依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申请人向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二,其他事项丧失,持有人或占有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以有关法律有无规定为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是指票据以外的其他证券,如指示证券、提单、仓单、公司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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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跟一位新来的同事签订了劳动合同,不过那位同事之前也是做跟公司相关业务生意的,所以顺便也带了一些资源过来,不过需要签订一些补充协议,效力待定合同催告权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下内容可以作为效力待定合同催告权的参考。
追认权是法定代理人、代理关系中的本人、财产所有人(以下统称权利人)对有缺陷的合同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意思表示。追认权包括两个方而,一是对权利有缺陷的人所订立的合同给予追认,二是对该合同不予追认。因此,行使追认权的法律后果也有两个:给予追认的,合同生效: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总之,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通过追认权的行使,使其效力最终确定。撤销权和催告权是法律赋予相对人享有的权利。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权利人对有缺陷的合同未予追认之前,将成立该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在有缺陷的成立后,催促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该合同。《统一合同法》对主体不合格和无代理权两种效力未定情形下,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以及该权利如何行使作了明确规定。依《统一合同法》,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本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未经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上述规定告诉我们:第
一、权利人追认的合理期限是一个月,起算日是相对人的催告之日。这个期限是权利人行使追认权的期限,超过了这个期限,追认行为无效。第
二、权利人经相对人催告后来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第
三、相对人的撤销权只能在权利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行使。这是因为追认权一旦行使,合同的效力便最后确定,确定的结果有二,一是合同无效,此时行使撤销权已无意义;二是合同有效,此时已不允许单方撤销。因此,其撤销权只能在合同的效力待定时(即权利人追认前)行使。第
四、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必须是明示的,默示的不能产生撤销的效力。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效力要如何
[律师回复]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效力如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绝对无效,即使背书连续,持票人也不能因善意取得而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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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催告程序的开始必须基于权利人的申请,在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批准其申请并作出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以持有人持有的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为条件,而对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申请,则以利害关系人去向不明,需要认定有关情况为前提。
3、公示催告的申请权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或权利人行使。所谓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权利人具备两个条件:

一,票据的持有或对事项的占有是合法的。

二,票据或事项是在他手中丧失或情况不明的,即他是票据或其他事项丧失的最后持有人、占有人,仅对票据或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无权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可在两种情况上适用:

一,按照规定可以依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申请人向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二,其他事项丧失,持有人或占有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以有关法律有无规定为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是指票据以外的其他证券,如指示证券、提单、仓单、公司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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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效力该怎么
[律师回复]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效力如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绝对无效,即使背书连续,持票人也不能因善意取得而取得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1、公示催告程序的开始必须基于权利人的申请,在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批准其申请并作出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以持有人持有的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为条件,而对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申请,则以利害关系人去向不明,需要认定有关情况为前提。
3、公示催告的申请权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或权利人行使。所谓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权利人具备两个条件:

一,票据的持有或对事项的占有是合法的。

二,票据或事项是在他手中丧失或情况不明的,即他是票据或其他事项丧失的最后持有人、占有人,仅对票据或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无权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可在两种情况上适用:

一,按照规定可以依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申请人向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二,其他事项丧失,持有人或占有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以有关法律有无规定为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是指票据以外的其他证券,如指示证券、提单、仓单、公司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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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催票期间转让汇票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汇票是否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3、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主张权利时应向出示票据,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人民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效力应该如何
[律师回复]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效力如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绝对无效,即使背书连续,持票人也不能因善意取得而取得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1、公示催告程序的开始必须基于权利人的申请,在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批准其申请并作出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以持有人持有的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为条件,而对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申请,则以利害关系人去向不明,需要认定有关情况为前提。
3、公示催告的申请权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或权利人行使。所谓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权利人具备两个条件:

一,票据的持有或对事项的占有是合法的。

二,票据或事项是在他手中丧失或情况不明的,即他是票据或其他事项丧失的最后持有人、占有人,仅对票据或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无权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可在两种情况上适用:

一,按照规定可以依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申请人向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二,其他事项丧失,持有人或占有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以有关法律有无规定为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是指票据以外的其他证券,如指示证券、提单、仓单、公司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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